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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龙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龙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2026-03-12

索引号: 11441622MB2D28973E/2026-00006

分类: 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河源市龙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文日期: 2026-03-12

名称: 龙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3-12

主题词:

龙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水平,规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法律顾问以及公职律师的任职、管理、考评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司法部门颁发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正在执业中。

(二)在河源市区有常设机构。

(三)专职执业律师不少于30人。

(四)3年内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及律师协会处分。

第四条 被聘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二)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从事执业律师年限不低于五年。

(三)有担任政府、事业单位、国有或大型民营企业单位法律顾问的业绩。

(四)熟悉政府法律事务,具有处理政府或涉退役军人事务的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执业道德操守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处分。

第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

第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顾问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起草、论证、审核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对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法律意见。

(三)参与行政管理活动中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工作,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四)审核行政管理活动中订立的合同、协议,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审修工作。

(五)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参与行政处罚审核,代理参与重大纠纷的处理或办理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六)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重大突发事件、信访案件等提供法律服务。每周至少一次,每次半天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坐班接访,接受来访人员咨询,现场协助解决信访问题。

(七)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研究处理,对答复意见进行法律论证。

(八)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培训事务。

(九)参与退役军人法律领域相关课题研究。

(十)协助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公职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起草、论证、审核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为行政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三)审查修改重要法律文书、重大合同。

(四)参与处置涉法涉诉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信访案件。根据工作需要,接受来访人员咨询,现场协助解决信访问题。

(五)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参与行政处罚审核,代理参与重大纠纷的处理或办理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六)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研究处理,对答复意见进行法律论证。

(七)参与法制宣传、法律培训事务。

(八)参与退役军人法律领域相关课题研究。

(九)办理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关会议,参与事项论证。

(二)获取与履职相关的文件资料等政府信息。

(三)承办具体事项需要调查、取证等时,有关部门应予以协调、配合。

(四)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内容。

(二)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三)在委托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四)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名义从事与职责无关活动。

(六)不得在涉及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诉讼、仲裁或非诉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七)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领导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

(四)产生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履职的情况。

第十二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承办具体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未主动申请回避的,政策法规处有权要求回避。

第十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遴选聘用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合同约定金额和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由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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